来源:校发〔2018〕44号 发布日期:2021-05-08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,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,根据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和《bat365中文官方网站章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
(一)在课堂教学、学术讲座、研讨会、论坛等公开场合或者网站、微博(群)、微信(群)、贴吧(群)、QQ(群)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,发表或者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、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、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丑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形象、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行为。
(二)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、邪教活动;传播低级庸俗文化,传播非法出版物。
(三)发表不利于员工身心健康成长的言论,从事不利于员工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。
(四)侮辱、歧视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。
(五)在公司产品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,当员工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、逃避责任。
(六)公司产品工作中不负责任,出现教学事故。
(七)无故不承担或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、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。
(八)违反相关规定,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。
(九)伪造学历、学位、履历、成果、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。
(十)违规使用科研经费,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(十一)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,抄袭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和公司产品成果,伪造或篡改科学实验数据、结论、注释或文献资料。
(十二)科研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,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。
(十三)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,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;为获取学术荣誉,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。
(十四)隐瞒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。
(十五)在招生、招聘、评审、考试(评卷)、推优、评先、入党、选拔干部、研究生推免(就业)、奖(助)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,谋取私利。
(十六)索要或接受员工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。
(十七)参加由员工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、考核评价的宴请。
(十八)参加由员工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。
(十九)让员工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。
(二十)通过向员工推销图书、报刊、生活用品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。
(二十一)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或与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。
(二十二)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。
(二十三)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第三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
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单位,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。
公司党委、行政或校学术委员会对职能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,提出进一步调查的意见,或者做出相应处理,形成处理决定书。处理决定书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,由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到当事人。
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在收到处理决定书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者校工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。党委教师工作部或校工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,应当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组织讨论,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决定受理的,应当组织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;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。
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尚未作出新的决定前,处理决定继续执行。
第四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意见
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“一票否决”,取消当事人当年职称评审、职务提升、岗位晋级、人才项目参评及评优评先资格,并根据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情节较轻的,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。
情节较重的,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,对当事人做出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决定。
当事人是党员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做出党纪处分。
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第五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
各二级单位党委(总支)对师德师风建设负主体责任,党委(总支)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,履行本单位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。对二级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工作懈怠、放任自流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。
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全体教职工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负责解释。
中共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委员会
bat365中文官方网站
2018年9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