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校行发教务字〔2009〕102号 发布日期:2009-11-14
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”的安全工作方针,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,确保公司各专业员工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顺利有序进行,防止并杜绝各类实习(见习)安全事故的发生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公司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和管理,适用于本办法。
第三条 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观念,加强领导,明确责任。学校成立实习(见习)安全领导小组,学院成立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小组,加强对公司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的领导。
第四条 公司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在学校领导下,实行校、院二级管理。教务处制定实习(见习)指导性文件,审查各学院实习(见习)工作计划,对全校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安全工作进行协调、检查、评估。学院是直接组织员工实习(见习)的执行部门,全面负责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的安全工作。
第五条 校外教学实习(见习)以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,以集中为主”的方式进行。学院或员工选择实习(见习)单位时,原则上选择学校的签约基地,若选择非学校的签约基地,必须确保接收单位的合法性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安全协议。不得到酒吧、夜总会、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(见习);不得从事劳动强度过大或有安全隐患的实习(见习)工种;不得安排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个小时;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带领、组织、安排和管理实习(见习)等。